莊金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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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金妙(1927-195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錦文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亦稱「臺灣振興會」),與林君等人計議多次,又持信與劉玄石接洽叛亂事宜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3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證人之供述及其在保密局供認被林錦文吸收加入「臺灣獨立黨」擔任聯絡工作及替林錦文送信、攜送手榴彈2枚及參加集會十餘次為證據,惟由筆錄中可知審判中其曾否認參加「臺灣獨立黨」且否認明知信件之內容,對於其所攜送者亦否認明知為手榴彈,然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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