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殿
- 黃金殿 男 192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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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金殿(1928-195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金傳介紹與林錦文相識,明知林錦文、劉玄石為背叛政府分子,將往日本進行叛亂工作,而帶林錦文等同往宜蘭,向簡西埤借房藏匿並接洽走私船等情。1951年9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3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莊金妙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被告林錦文等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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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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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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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