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仲

吳子仲,1919年生,男,山東東平人。遭林元枝案、臺灣獨立黨林錦文等案牽連而被捕,時33歲。 戰後,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吳子仲之堂兄吳子銓來臺任職於國防部聯勤總部。後吳子銓與林錦文之妺林愛珠結婚,當時林錦文已因二二八事件被通緝逃亡,和家人幾無聯繫。吳子仲因親戚關係,來臺探訪堂兄。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臺,局勢不安,吳子仲無法返回中國大陸,於是留臺工作,在碾米廠當工人。 根據官方檔案,二二八事件時林錦文是彰化地區暴動主謀,被政府通緝逃亡,最後於1952年2月被捕。而林之親友,如吳子銓夫婦、吳子仲等均被牽連,受到羈押、偵訊。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3年3月25日裁定(42)審聲字第38號判決書所載,林錦文逃亡期間,匿居妹婿吳子銓家、親戚張火生家,及黃文欽家、蘇安南家時,吳子仲曾前往與林錦文晤談,並贊助金錢。雖不能證明吳子仲有參加匪黨組織,但明知林為共諜而不告密檢舉或藏匿叛徒情事,其思想不無受到感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後判處感化3年,服刑地點在綠島新生訓導處。 吳子仲因堂兄嫂的關係結識林錦文,在審訊時稱他僅知林為二二八事件逃犯,但彼此間並未往來。判決書中也指出,兩人結識時林錦文尚未組織臺灣獨立黨,吳並無知匪不報或包庇叛徒之責,所以不付軍法審判。 吳出獄後在豆漿店工作,以做燒餅油條為生。來臺前其在中國大陸已有妻小,長期與家人分隔兩岸。臺灣開放赴中國大陸探親後,曾回山東老家與妻小團聚,後終老於故鄉。目前未見吳子仲申請補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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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月,感化教育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