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欽
- 黃文欽 男 1921年出生 1961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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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黃文欽(1921–1961),男,彰化人,警察。
1932黃文欽自彰化第一公學校(今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畢業,其後就讀臺中州立彰化商業學校(今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1944年1月擔任臺中州彰化稅務出張所雇員,應徵召入日本海軍服務。日本戰敗投降後,退伍返鄉,1946年擔任臺中地方法院法警。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2日彰化市參議會召開緊急聯席會議,市長王一麐同意接受民眾所提三項要求,並決議將武器封存倉庫,鑰匙交由市參議員呂世明負責保管。3月3日彰化市參議員及各界在彰化市警察局集合,組織彰化市善後處理委員會,決議設置總務組、警備組及宣傳組等9組單位,由林錦文擔任委員。林錦文並與李漢堂率領六十名有海外經驗的臺籍日本兵組成彰化部隊,率隊要求宣傳組委員呂世明交出警局槍械庫的鑰匙,並以手榴彈威脅,計取得三八式步槍百餘枝,據守八卦山紅樓,林錦文擔任指揮。3月14日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六團由嘉義運返臺中時,以一部向彰化方面推進,黃文欽將參與林錦文所領導的組織名冊焚毀。3月16日林錦文與二七部隊自埔里撤離,3月21日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四團進駐彰化市,黃文欽為協助林錦文避難,因而經常向林錦文妹妹林愛珠尋求經濟支助。
1951年12月底保安司令部中部諜報組在彰化捕獲李漢堂妻妹張月娥,訊知黃文欽與林錦文交往深厚,可能匿居彼處。循線將黃文欽拘捕審訊。1952年1月15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七項判處黃文欽有期徒刑13年。2月6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61年7月12日因病前往新生訓導處醫務所就醫,經診斷罹患「反射性吃逆併發心臟瓣膜症」,7月27日住進醫務所療養室診治,8月17日中午病情突起變化,同日晚上因心臟極度衰弱,終因麻痺而死亡,經派中校監察官王傳芳會同臺東綠島衛生所、公館派出所人員勘驗後,當夜即埋葬於綠島新生公墓。後經家屬將黃文欽歸葬於家鄉。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3 次董事會決議,黃文欽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臺中地方法院法警,曾參加林錦文之組織,保衛彰化鄉民的安全。國府軍增援部隊抵臺後逃匿於南投山區,1951年間遭羅織「藏匿叛徒」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1年8月17日於死於獄中。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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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監獄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服刑期間死於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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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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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