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陳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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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陳腰(190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高陳腰參加匪黨組織。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9日刑滿開釋。02106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參加叛亂組織,僅依陳君在聯合小組之供述、原吸收人、關係人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供認,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高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且判決書中所提及之聯合小組性質為何,亦乏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陳腰,1908年生,女,臺北縣人,曾讀三年書,業農。1953年被捕時46歲。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8、9月間在十八股茶園由余福連帶一個陌生人到茶園叫她參加共產黨。因不肯而被那個陌生人打了幾下耳光,強迫登記參加。 1953年1月10日情治人員到高陳腰家中將她逮捕,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關押十多天,以打罵誘騙方式套取口供。後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扣除羈押的2年3月又26天,原本1961年1月9日期滿,但被多關了三、四十天,比其兒子高水木還晚出獄。 據當事人說,鹿窟被圍時,她去菁桐坑找兒子高水木,軍人允許她們回家,但三天後又來家裡叫去菜廟。因余福連說出高陳腰、高水木母子的名字,所以被叫走。在鹿窟菜廟只被問認不認識余福連兩遍後就沒再問,也沒打。後來送到東本願寺的保安處,4個月後送青島東路軍法處,2年2個多月後宣判。 出獄後仍回鹿窟山上住,還須一個月交一篇三民主義的文章到派出所,生產教育實驗所每一段時間也會派人過來觀察,約略持續2-3年。在出獄後的前三年仍無公民權,不能參與投票選舉。1999年5月高陳腰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