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根

曾清根(1924-1998),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漁會漁業指導員,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並介紹曾文樟、顏東明加入等情。1950年5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13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其等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漁會漁業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