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根
- 曾清根 男 1924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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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清根(1924-1998),男,新竹竹北人。新竹第一公學校高等科畢業,澎湖廳立澎湖水產專修學校畢業。曾經在新竹州廳、新竹州水產業會工作。1950年5月13日被捕時為臺灣省漁會漁業指導員,時26歲。
1950年5月13日(根據官方記載為14日)半夜被9個來路不明的人(據官方資料應為刑警總隊)以查戶口的名義,進入家中,以槍枝威脅押入一部黑色車子中,以黑布矇著眼睛,載到國防部保密局。同年8月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接受審判,並遭到刑求。曾清根被逮捕後,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曾發文給臺灣省政府希望轉飭警務處以查明了解其下落。
根據訊問筆錄記載,1947年年底,曾在臺北市昭和町王寓,由陳水木介紹之下,參加愛國青年會。再由一個姓黃的介紹加入共產黨。1948年二、三月由姓黃的領導,拿到唯物論及日文唯物史觀、經濟學等書籍閱讀。1949年春,由一個姓蘇的來聯絡,並交閱《光明報》與黨員須知。夏秋之際又換一個姓林的來聯絡。1950年再由一個姓陳的來聯絡,提供日文經濟學閱讀。他曾介紹曾文樟加入共產黨並與顏東明有聯絡。
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曾清根供認於1948年5月參加叛亂組織,並且介紹曾文樟、顏東明加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1951年5月由國防部軍人監獄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
實際開釋日期為1962年6月,比起刑滿之日延長了一個多月。保證人為兄弟及親戚,再加上其父為當時竹北鄉民代表,在地方頗孚眾望,並開設雜貨店、碾米工廠、飼料行,家中富有,所以新竹縣警察局評估曾清根返家應無問題,也不具有向外求職的必要,可以在家協助其父親的工作。曾清根出獄後回到新竹縣。
據曾清根家人表示,因為曾清根入獄一事,家中常遭情治人員、警察干擾;出獄後,曾清根一度找不到工作,受盡社會歧視。後來擔任電機制修第一裝飾公司總經理。
曾清根之子曾國倫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他們的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其等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1950年5月13日(根據官方記載為14日)半夜被9個來路不明的人(據官方資料應為刑警總隊)以查戶口的名義,進入家中,以槍枝威脅押入一部黑色車子中,以黑布矇著眼睛,載到國防部保密局。同年8月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接受審判,並遭到刑求。曾清根被逮捕後,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曾發文給臺灣省政府希望轉飭警務處以查明了解其下落。
根據訊問筆錄記載,1947年年底,曾在臺北市昭和町王寓,由陳水木介紹之下,參加愛國青年會。再由一個姓黃的介紹加入共產黨。1948年二、三月由姓黃的領導,拿到唯物論及日文唯物史觀、經濟學等書籍閱讀。1949年春,由一個姓蘇的來聯絡,並交閱《光明報》與黨員須知。夏秋之際又換一個姓林的來聯絡。1950年再由一個姓陳的來聯絡,提供日文經濟學閱讀。他曾介紹曾文樟加入共產黨並與顏東明有聯絡。
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曾清根供認於1948年5月參加叛亂組織,並且介紹曾文樟、顏東明加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1951年5月由國防部軍人監獄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
實際開釋日期為1962年6月,比起刑滿之日延長了一個多月。保證人為兄弟及親戚,再加上其父為當時竹北鄉民代表,在地方頗孚眾望,並開設雜貨店、碾米工廠、飼料行,家中富有,所以新竹縣警察局評估曾清根返家應無問題,也不具有向外求職的必要,可以在家協助其父親的工作。曾清根出獄後回到新竹縣。
據曾清根家人表示,因為曾清根入獄一事,家中常遭情治人員、警察干擾;出獄後,曾清根一度找不到工作,受盡社會歧視。後來擔任電機制修第一裝飾公司總經理。
曾清根之子曾國倫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他們的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其等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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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漁會漁業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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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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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