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樟

曾文樟(1925-1996),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5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其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許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火生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