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樟
- 曾文樟 男 1925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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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文樟(1925-1996),男,臺北市人。1938年畢業於龍山公學校,擔任店員6年。太平洋戰爭期間被調任瘧疾研究所軍屬,赴海南島。1944年冬天返臺。自1949年開始擔任小販。1950年5月14日深夜,4名憲兵、警察到家中叫醒人,又以黑布矇眼,押至車中,行駛約3個小時左右,到保密局牢中接受偵訊。偵訊時曾經遭到槍托重擊手肘和腹部,並且強灌辣椒水,強行逼供承認。被捕時25歲。
偵訊時供稱:1949年夏天,因為同鄉友人曾清根邀請參加共產黨組織,他就提出自傳答應參加。參加後,由曾負責聯絡,拿了兩本書給曾文樟看,但因看不懂漢字,所以退還一本,另一本則燒去。因體弱多病,所以無甚活動,亦未發展新黨員。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曾文樟因為曾清根的介紹而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無其他活動之表現,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剛開始送到軍人監獄執行,後來在1951年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當時被編在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960年5月12日刑期期滿,提請結訓的討論會議上提到:「思想正確、學習努力、工作勤奮,惟體格稍差」。從新生訓導處的平時言行考核以觀,曾文樟常有接受治療的紀錄。新生訓導處對其考核,認為思想已改進,成績乙等。其後出獄,以其兄弟曾文福、曾文筆作為保證人。1960年6月新竹縣警察局對其進行調查,提及曾文樟出獄後因為關節炎等疾病,待治療後始就業,故他仍然賦閒在家。兒子曾賢明於申請補償時,提到遭到歧視和迫害,生活困苦。
曾賢明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君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偵訊時供稱:1949年夏天,因為同鄉友人曾清根邀請參加共產黨組織,他就提出自傳答應參加。參加後,由曾負責聯絡,拿了兩本書給曾文樟看,但因看不懂漢字,所以退還一本,另一本則燒去。因體弱多病,所以無甚活動,亦未發展新黨員。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曾文樟因為曾清根的介紹而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無其他活動之表現,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剛開始送到軍人監獄執行,後來在1951年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當時被編在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960年5月12日刑期期滿,提請結訓的討論會議上提到:「思想正確、學習努力、工作勤奮,惟體格稍差」。從新生訓導處的平時言行考核以觀,曾文樟常有接受治療的紀錄。新生訓導處對其考核,認為思想已改進,成績乙等。其後出獄,以其兄弟曾文福、曾文筆作為保證人。1960年6月新竹縣警察局對其進行調查,提及曾文樟出獄後因為關節炎等疾病,待治療後始就業,故他仍然賦閒在家。兒子曾賢明於申請補償時,提到遭到歧視和迫害,生活困苦。
曾賢明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君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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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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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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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