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志達 (顏東明)
- 顏志達 (顏東明) 男 1924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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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志達(1924-1992),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生報高雄分社會計室課員,其由曾清根介紹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與共同被告曾清根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且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顏東明(1924-1992),日治時期名為須賀明彥,出獄後改名顏志達。男,雲林土庫人。1950年被捕時27歲。公學校畢業,就讀於臺南長榮中學初中部。1941年時隻身赴日本東京升學,1943年自日返臺,任職臺灣電力公司嘉義出張所,期間結識陳澄波、歐陽文等人。1944年受徵召前往印尼蘇門答臘服軍伕役,任職通訊部隊。曾一度感染瘧疾重症近乎喪命。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返臺,再度任職臺電公司。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聽聞同事被拘禁嘉義水上機場、擬前往探視,卻因妻子臨盆在即,未及前往而逃過一劫。事件平息後,舉家遷往臺北,在時任臺北市參議會副議長林金臻(1916-1945)引介下,進入《台灣新生報》社會計室擔任課員。次年派往高雄分社會計室工作,迄於被捕。 涉及案件為「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又稱為「臺北市工委會案」)。1950年5月28日凌晨在高雄鼓山新生報宿舍內遭憲兵押走,移送臺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辦案人員在刑訊中指控「曾清根於1948年5月參加叛亂組織後介紹曾文樟、顏東明加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認定顏東明「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但家屬顏哲章在2014年受訪時則指出,顏東明自認和郭琇琮等涉案人以及臺北市工委會組織並無任何關係,只因曾向某一友人借閱被指為左派之書籍,該友人在偵訊時供出曾借閱書者名字,因而遭逮捕。但事後借書友人安然無事,顏卻成為「匪諜」坐牢10年。 1950年9月30日判決確定後,押往新店安坑軍人監獄,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1年5月17日抵達綠島,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起初參與建造監獄房舍,因具會計專長,派往福利社協助管帳。服刑綠島間,妻小曾三度前往探視,當時綠島僅一家小旅館,距離新生訓導處路途遙遠,不易趕上面會登記。母子須向附近漁民求宿過夜,長子顏哲章當時仍為稚童,曾獲特許入獄陪伴父親一週。 1960年5月26日執行屆滿釋放出獄,因遭褫奪公權無法回任報社公職,加以政治犯印記覓職不易,初期和難友合夥在市場以零售蔬果肉品為業,數度無以為繼收攤。1970年代,顏妻自基隆批發舶來品回臺北販售,生意漸有起色,能在圓環開設店面。嗣後擬往日、韓發展,但出境申請屢遭當局駁回。1980年夫妻辦理假離婚、顏東明改名為顏志達,終於取得出境許可。抵日後停留東京,受同鄉照拂,擔任柏青哥店經理,1981年獲日本永久居留權。 1991年罹患肺癌,次年9月29日病逝東京,得年68歲。家屬遺體火化後,攜骨灰回雲林土庫老家安葬,落葉歸根。1999年其子女顏哲章與顏美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顏東明(1924-1992),日治時期名為須賀明彥,出獄後改名顏志達。男,雲林土庫人。1950年被捕時27歲。公學校畢業,就讀於臺南長榮中學初中部。1941年時隻身赴日本東京升學,1943年自日返臺,任職臺灣電力公司嘉義出張所,期間結識陳澄波、歐陽文等人。1944年受徵召前往印尼蘇門答臘服軍伕役,任職通訊部隊。曾一度感染瘧疾重症近乎喪命。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返臺,再度任職臺電公司。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聽聞同事被拘禁嘉義水上機場、擬前往探視,卻因妻子臨盆在即,未及前往而逃過一劫。事件平息後,舉家遷往臺北,在時任臺北市參議會副議長林金臻(1916-1945)引介下,進入《台灣新生報》社會計室擔任課員。次年派往高雄分社會計室工作,迄於被捕。 涉及案件為「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又稱為「臺北市工委會案」)。1950年5月28日凌晨在高雄鼓山新生報宿舍內遭憲兵押走,移送臺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辦案人員在刑訊中指控「曾清根於1948年5月參加叛亂組織後介紹曾文樟、顏東明加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認定顏東明「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但家屬顏哲章在2014年受訪時則指出,顏東明自認和郭琇琮等涉案人以及臺北市工委會組織並無任何關係,只因曾向某一友人借閱被指為左派之書籍,該友人在偵訊時供出曾借閱書者名字,因而遭逮捕。但事後借書友人安然無事,顏卻成為「匪諜」坐牢10年。 1950年9月30日判決確定後,押往新店安坑軍人監獄,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1年5月17日抵達綠島,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起初參與建造監獄房舍,因具會計專長,派往福利社協助管帳。服刑綠島間,妻小曾三度前往探視,當時綠島僅一家小旅館,距離新生訓導處路途遙遠,不易趕上面會登記。母子須向附近漁民求宿過夜,長子顏哲章當時仍為稚童,曾獲特許入獄陪伴父親一週。 1960年5月26日執行屆滿釋放出獄,因遭褫奪公權無法回任報社公職,加以政治犯印記覓職不易,初期和難友合夥在市場以零售蔬果肉品為業,數度無以為繼收攤。1970年代,顏妻自基隆批發舶來品回臺北販售,生意漸有起色,能在圓環開設店面。嗣後擬往日、韓發展,但出境申請屢遭當局駁回。1980年夫妻辦理假離婚、顏東明改名為顏志達,終於取得出境許可。抵日後停留東京,受同鄉照拂,擔任柏青哥店經理,1981年獲日本永久居留權。 1991年罹患肺癌,次年9月29日病逝東京,得年68歲。家屬遺體火化後,攜骨灰回雲林土庫老家安葬,落葉歸根。1999年其子女顏哲章與顏美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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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報高雄分社會計室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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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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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