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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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火生(1922-1950),化名鄧東輝,男,臺北泰山人。13歲時畢業於臺北第二師範附屬公學校。15歲時,臺北稻江信用組合附屬商業夜學校1年畢業。曾經擔任汽車公司工作人員。1941年被日本人徵召到蘇門答臘部隊擔任汽車司機,後又任新加坡華僑商會總務股通譯、肥皂廠、農場之工作。1946年由英軍遣送回臺。1947年曾往廈門找工作未果,又返臺。1948年開始在臺灣旅行社工作。1950年2月13日下午,李東益來訪,鄧火生送出,往旅社上班途中,遭到逮捕。被逮捕時28歲,為臺灣旅行社餐車管理所佐理員。
在押期間因為逾時半載,家屬向臺灣省議會陳情指出鄧火生等人下落不明,請求調查真相,臺灣省議會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望逮捕機關迅於審訊釋放。根據筆錄提到,鄧火生因為在1949年5月因為蔡惠雍的介紹正式加入共產黨。經謝湧鏡之指示,領導劉永福、蘇炳、蔡惠雍,積極學習,擴大吸收黨員。蔡惠雍吸收了李東益一人。也被吩咐調查草山情勢,尋覓適合藏匿武器與武裝部隊之地點。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指鄧火生經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研究室主任謝湧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與劉永福、蘇炳組織草山支部,充任書記,受謝湧鏡領導,著手搜購武器、尋覓武裝隊伍活動地區、安設秘密電臺暨藏匿逃亡叛徒地點、搜集草山一帶地圖,以及利用火車為通訊並傳遞物品工作。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其遺言提到不必叫家人收殮,交臺大醫學院作解剖素材。後由配偶鄧蔡牡丹領回遺體。
死刑執行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針對鄧火生的家屬進行調查,掌握其行蹤。其妻鄧林牡丹2000年3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鄧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偵查中自白為據,惟鄧君於審判中否認,且所指武器等物均未見查獲扣案,鄧君之供述亦尚不足認定鄧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餐車管理所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