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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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火生(1920-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旅行社餐車管理所佐理員,其經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研究室主任謝湧鏡(化姓翁)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與劉永福、蘇炳組織草山支部,充任書記,受謝湧鏡領導,著手搜購武器、尋覓武裝隊伍活動地區及安設秘密電臺暨藏匿逃亡叛徒地點、搜集草山一帶地圖以及利用火車為通訊並傳遞物品工作。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所指武器等物均未見查獲扣案,其之供述亦尚不足認定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餐車管理所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