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汶山

  • 謝汶山 1927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汶山(1927-1988),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4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菸葉加工廠臨時雇員,其被謝湧鏡吸收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地委草山支部組織。1951年7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核與另案已決之謝湧鏡、劉永福、鄧火生、李東益等人所供相符為據。惟其曾辯稱介紹人等僅知該等姓氏,不識其名,而所組織之名稱,亦不明瞭等語,然並未被採信。且就判決對「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地委草山支部組織」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菸葉加工廠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0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