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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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福(1917-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旅行社圓山臺灣大飯店酒吧招待,其與鄧火生、蘇炳組織草山支部,並受謝湧鏡領導,執行上級命令,看守、搜購武器,尋覓武裝隊伍活動地區,及安設秘密電臺暨藏匿逃亡叛徒地點,搜集草山一帶地圖,以及利用火車為通訊並傳遞物品工作。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判處死刑。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係依其在偵查中之供認。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而同案被告鄧火生在審判中所稱,由蔡惠雍告知其等著手實施,亦僅為傳聞證據,不能為證據,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且同案被告謝湧鏡亦經審認非有實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圓山台灣大飯店酒吧招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