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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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炳(1923-1950),男,臺北市人。家中長子。公學校5年肄業,務農1年。20歲時志願前往海南島,充任炊事11個月,因病返臺。22歲被日本政府徵召入伍,在高雄鳳山日軍5307部隊擔任炊兵。戰後在臺灣旅行社臺北火車站公共食堂招待股任代理股長。1950年2月13日下午9點半在臺北火車站服務時遭一名身穿黑衣之外省人入室呼去帶走,有2名持槍武裝軍人跟隨在後,稱是保安司令部派來。逮捕時27歲。被捕乃因牽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
訊問筆錄記載,1949年5月因為蔡惠雍的介紹,他與劉永福、鄧火生參加共產黨,由鄧火生領導,鄧由謝湧鏡醫師領導。鄧火生希望其多交朋友,吸收黨員。在押期間因為逾時半載,家屬向臺灣省議會請願指出蘇炳等人下落不明,請求調查真相,臺灣省議會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望逮捕機關迅於審訊釋放。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指蘇炳於1949年5月參加叛亂組織,認定為是黨員,隸屬於草山支部,與鄧火生等人,曾經共同購辦槍械,並預備往烏來山察看地形,刺探軍情,發展工作。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條第二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官方的眼中,蘇炳等人欲透過調查臺北山勢,用以襲取臺北之軍事目標,建立武裝力量。
在核定過程中,國防部曾經就此提到,犯罪所為係參加叛亂組織,搜購武器、勘察地形,刺探軍情,已非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一罪名所能概括,擬改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而論科,依其情節,准仍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並予以沒收。不過總統府則於1950年11月14日核示認為:「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之事實,其購辦軍械之行為雖屬未遂,情節亦甚重大」,「擬鈞於改處死刑」。於是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在馬場町執行槍決。配偶陳桂菊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申請領回遺體,其後至極樂殯儀館領回。
其妻陳桂菊於2001年9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蘇炳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係以蘇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謝湧鏡、鄧火生之供述為據,惟蘇君在審理中否認受命搜購槍械,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台北火車站公共食堂招待股代理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