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添福

王添福(1921-),臺灣高雄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曾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受訓。1951年7月3日發交感訓。1952年1月19日保釋。 其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王君提供之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結訓證明書正本觀之,並佐以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1999年9月9日(88)忠睦字第2968號】函覆內容:「依據警備在臺建軍史記載,新生總隊於1951年3月16日改為新生訓導處,負責匪俘及叛亂犯感訓,隸屬保安處」等語,應認王君係因匪諜或叛亂罪嫌而經發交感訓,且政府機關既無法提出申請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