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得

余明得(1921-1984),臺灣高雄人。 依申請人陳述,其於1951年端午前後與尤金章等人遭無故帶走,自此音訊全無,數月後始輾轉得知係被拘禁於綠島監獄,至1952年元月間開釋,前後約8個月。 其家屬於2004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1月經第5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申請人陳述,余明得於1951年端午前後與尤金章等人遭無故帶走,自此音訊全無,數月後始輾轉得知係被拘禁於綠島監獄,至1952年元月間開釋,前後約8個月等情;經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等機關函查,均無余君相關資料,惟據案內尤金章陳述內容記載:「40年3、4月間,鳳山鎮體育會會員被捕共7人,原因不明,被捕者有:理事長王清輝、常務理事余明得、理事尤金章、王添福、……等,作筆錄後依同羈押於拘留所,再先後羈押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監獄(臺北西本願寺)、內湖國小(校內無學生軍方佔用)、火燒島監獄(後改綠島,另名新生訓導處)等地……帶進警總監獄是7人,移送內湖只有5人,分別為王清輝、余明得、尤金章、王添福、簡鐘瓊等,同時一起到火燒島,也同時交保釋放…」,則參照尤金章陳述書與余明得案家屬陳述被捕情節大致相符,雖尤君之戶籍謄本未有相關登載,惟其確係經交付感訓,則余君家屬之陳述應可採信,本案推認余明得與尤金章等人係因同一原因被捕,則其余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