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見
- 王老見 男 1909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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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老見(1909-1955),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做齒科密醫,涉鹿窟事件,1952年被捕時44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2月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共產黨,受李某領導,在1951年間帶領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等加入。鹿窟基地遭政府清剿後,王老見於1952年12月28日在鹿窟被捕,被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於1953年1月17日移至國防部保密局,王老見之子王本表示,王老見在嚴刑酷打和刑求下昏倒數次,被逼承認參加組織。在昏迷中,被強拉手在事先寫好的口供上捺下指印。4月6日移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以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但國防部之後以該案人犯七十七名之多,均屬非軍人身分,以獨任制一人任審判之責實非所宜,發還復審,另以合議制進行審判具報。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判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5月5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5月27日下午一時卅分由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王老見之子王本回憶道,父親被捕後家裡被弄得很亂,穀子灑了一地,養的雞、鴨、豬都被阿兵哥殺了吃掉,只剩12隻雞。國軍還在他家住了十多天。王老見被槍殺時,其子王本正在當補充兵,其丈人怕會留下記錄,未讓他申請回家料理喪事,是由其丈人和大伯前去認領收屍、火化,帶回骨灰寄放在白雲寺裡。後來白雲寺崩塌,王老見的骨灰和其他人的一起被埋。
1999年8月由其子王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包括04071申請補償金、06678增保卷冊。受裁判者王老見(1909-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老見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匪幫,受李某領導,曾吸收被告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及李慇懃等加入。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4071申請案於1999年8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678申請案於2002年5月24日再次提出,2002年8月17日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王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包括04071申請補償金、06678增保卷冊。受裁判者王老見(1909-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老見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匪幫,受李某領導,曾吸收被告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及李慇懃等加入。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4071申請案於1999年8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678申請案於2002年5月24日再次提出,2002年8月17日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王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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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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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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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