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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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42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潘炳輝(1909-),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潘炳輝經王老見吸收加入叛亂組織。1953年1月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1日刑滿開釋。03425申請案於1999年6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潘君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在聯合小組之供述、原吸收人、關係人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供認,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且判決書中所提及之聯合小組性質為何,亦乏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潘炳輝,1909年生,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間潘炳輝由王老見吸收加入組織。1953年1月2日被捕,送至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起初2-3天還叫他幫忙挑東西,後來則與其他人一塊拘禁在菜廟,在此受到嚴刑拷打逼供,打到不省人事,強拉手指去按事先寫好的口供。1月17日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5年1月21日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到1957年5月14日移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十中隊,後改編第七中隊。扣除羈押2年4月又4天,期滿為1960年12月31日。 被捕後,留下70多歲無法工作的老父、太太和5個年幼的孩子,最大的才7歲,最小的剛出生幾個月,家裡重擔全落在妻子身上,為了生活,她到礦坑去做粗工賺錢。孩子到學校上學,因沒錢繳學費,被叫到黑板旁的角落站著上課,遭學校老師歧視對待,向全班同學說他是土匪的孩子,害他不敢上學,從此失學不識字。 出獄剛回來時,要到派出所報到,後來不去,但警察2-3天就來問東問西,造成他和家人不勝其擾,精神及生活上都很痛苦,沒人敢接近,找工作更不容易。因在獄中刑求的後遺症,身體不好,無法做粗重工作,只好到工廠上班,但因警察上門警告工廠老闆,所以每次上班沒幾天,老闆就叫他不要來了,最後只好回家繼續務農。1999年6月潘炳輝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