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山
- 蔡清山 男 1920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清山,1926年生,男,臺南縣人,1944年鐵道學校電機科畢業,在鐵道部任雇員。1945年12月考入臺灣省警察科訓練所警官班,1946年2月結訓,派在臺北第二分局當辦事員4個月,7月調警訓所補習班訓練,因與分局長發生衝突遂請假近7個月。1949年9月10日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在澎湖縣警察局辦事員任上被捕,時24歲。
蔡與林正亨在1947年1月在第一旅社,由旅社老闆王文虎介紹才認識。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蔡因公務停頓、又不敢回家,乃住在同學父親許朝興開的大同旅社。林正亨、許老闆等人組織民主同盟,並拿出兩張標語叫蔡去貼,其中一張寫著「打倒貪官污吏」,並幫忙打雜;又參加警察同盟,到末廣國校開會,討論如何維持治安。在二二八的相關行動,算是有「參加」事變,但他未曾辦理自新。事件之後與林正亨不常來往,直到他希望林幫忙他調職。
先是二二八後,林正亨介紹蔡調到基隆市警察局,3個月後又調水產公司警衛隊任隊長,因與警察同仁打架而辭職。未幾復職調澎湖,10月31日又調訓警官學校臺灣警官班,之後回澎湖警局任上,他再去找林正亨幫忙,希望能調離澎湖,林則要他多看書,如《辯證法》,《歷史唯物論》、《戰鬥唯物論》。但因太深而不能理解。蔡被捕是因參加林的「民主同盟」,他堅持自己並未參加。
本案軍法處在12月8日提出對蔡清山的擬處辦法,「被告前參加事變既未經自新,又係現任警察人員,接受左傾書刊閱讀,雖未能證有組織關係,然其思想已非正確,亟應予以糾正」,擬發交職業訓導總隊管訓,同案的辜金良、黃乃川亦同送職業訓導營。據辜金良的案卡所載,辜於1950年2月21日送到訓導營,蔡有可能同日送到,至於何時釋放,未有進一步資料。
撰寫者/資料來源:許雪姬
-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