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乃川

本案為092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乃川(1928-),福建廈門人。依案卡,案發時無業,黃乃川涉匪嫌案,黃君受親戚函邀來臺,至南僑公司肥皂部工作,尚未到差,與沈寶珠同班補習英文,欲往邀沈寶珠,在其家中被捕,尚不能證明有犯罪行為,經簽准發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管訓等情。1949年8月18日被羈押。1950年2月21日發交職訓總隊管訓。09292申請案於2010年10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1年7月22日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黃乃川匪嫌案,尚不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惟其隨部隊來臺,無證入境亦無報戶籍,經簽准發交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管訓等情;則黃君開釋解送前職業訓導總隊管訓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黃乃川,1928年生,男,在印尼出生,僑居印尼,南洋中華中學初中畢業。無業。1949年8月18日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被捕,時21歲。 1946年返回故鄉福建廈門求學與經商。1948年提供自家宅院給國軍傘兵部隊借住,因時局動盪,在傘兵軍官建議下,以軍眷名義於1949年7月初隨部隊乘船來臺,在高雄上岸。之後離開傘兵部隊,賃居臺北市廈門街,準備到南僑公司肥皂部任職。 黃因為與林正亨之妻沈保珠都是印尼華僑,在表兄郭加添介紹下認識。兩人都在省立師範學院教師趙麗蓮處補習英文,因沈保珠住泉州街,住得近,黃乃到林家偕沈保珠一起前往。被捕當天凌晨3時,刑警總隊已到林家拘捕林正亨夫妻,他在早上前往,被守株待兔的刑警逮捕,同被逮捕的還有林正亨軍校的同學李藻圃。 到刑警總隊後,他一再說明,他只見過林正亨2次,但未與之交談,沒接受其指導,更不知林是共產黨。9月23日收案,交給軍法處,12月8日提出擬處辦法,指出黃「尚不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惟其隨部隊來臺無證入境,亦無報登戶籍,擬予發交職業訓導總隊受訓。」經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69號〈呈報辜金良等廿三名發交管訓情形請核備〉,予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長官陳誠。公署於1950年3月24日以(39)署防144號代電准予發交職訓總隊管訓。理由是黃隨部隊來臺既無入境證,亦無戶籍,為免其妨礙治安應予收容,故有感訓必要。於9月21日發交管訓,但不知其被管訓至何時。 依其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的〈受裁判事實陳述書〉指稱,他在圓山訓導營中考取軍士隊,約再經半年訓練後當班長,才脫離牢獄之災,在其他第二次入獄前已擔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一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上士文書。 1957年6日,因協助隊員徐步青脫逃,以(47)警審普字第22號判決,黃因「公務員便利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於1958年10月12日判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刑滿於1959年11月27日。唯第二次牢獄之災,非屬補償基金會補償範圍。 2010年10月22日,由黃乃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7月22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