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忠
- 蕭忠 男 1900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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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613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忠(1900-197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蕭忠由陳田其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06138申請案於2001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1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忠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廖有福等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據,惟蕭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蕭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蕭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忠(1900-1978),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家中由陳田其引來高指導員(許再傳)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地下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高之領導。因為相信陳田其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處而參加,並捺給指印。但因年紀大,並未歸入小組。參加後高指導員曾派周溪源來找2次,交代不可洩漏秘密。曾在1952年元月繳交1元作隊費。 1953年1月12日遭到扣押,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關了十幾天,受到刑求,昏迷中被強拉手指去按事先寫好的口供,再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送到保密局時其精神就開始錯亂,一天比一天嚴重,在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聯合小組時曾准予保外就醫月餘。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但因患尿道狹窄症,7月4日送往第一總醫院檢查、治療,但所患病症非住院手術不能根治。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 蕭忠在押期間不能施予適當的醫治,所患病狀並未輕減,有保外的必要。但因家貧無法住院,家屬請求准保回家延醫就診,所以保安司令部1954年2月26日責由村鄰長保領回家醫治,隨傳隨到,並飭臺北縣警察局飭屬隨時注意察看具報,每週呈報1次以備參核。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蕭忠刑期期滿日期為1965年1月11日,但在1954年2月,蕭忠即保外就醫,未再入獄。2001年5月由其子蕭景同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蕭忠(1900-1978),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家中由陳田其引來高指導員(許再傳)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地下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高之領導。因為相信陳田其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處而參加,並捺給指印。但因年紀大,並未歸入小組。參加後高指導員曾派周溪源來找2次,交代不可洩漏秘密。曾在1952年元月繳交1元作隊費。 1953年1月12日遭到扣押,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關了十幾天,受到刑求,昏迷中被強拉手指去按事先寫好的口供,再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送到保密局時其精神就開始錯亂,一天比一天嚴重,在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聯合小組時曾准予保外就醫月餘。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但因患尿道狹窄症,7月4日送往第一總醫院檢查、治療,但所患病症非住院手術不能根治。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 蕭忠在押期間不能施予適當的醫治,所患病狀並未輕減,有保外的必要。但因家貧無法住院,家屬請求准保回家延醫就診,所以保安司令部1954年2月26日責由村鄰長保領回家醫治,隨傳隨到,並飭臺北縣警察局飭屬隨時注意察看具報,每週呈報1次以備參核。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蕭忠刑期期滿日期為1965年1月11日,但在1954年2月,蕭忠即保外就醫,未再入獄。2001年5月由其子蕭景同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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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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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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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