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忠

蕭忠(1900-1978),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家中由陳田其引來高指導員(許再傳)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地下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高之領導。因為相信陳田其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處而參加,並捺給指印。但因年紀大,並未歸入小組。參加後高指導員曾派周溪源來找2次,交代不可洩漏秘密。曾在1952年元月繳交1元作隊費。 1953年1月12日遭到扣押,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關了十幾天,受到刑求,昏迷中被強拉手指去按事先寫好的口供,再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送到保密局時其精神就開始錯亂,一天比一天嚴重,在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聯合小組時曾准予保外就醫月餘。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但因患尿道狹窄症,7月4日送往第一總醫院檢查、治療,但所患病症非住院手術不能根治。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 蕭忠在押期間不能施予適當的醫治,所患病狀並未輕減,有保外的必要。但因家貧無法住院,家屬請求准保回家延醫就診,所以保安司令部1954年2月26日責由村鄰長保領回家醫治,隨傳隨到,並飭臺北縣警察局飭屬隨時注意察看具報,每週呈報1次以備參核。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蕭忠刑期期滿日期為1965年1月11日,但在1954年2月,蕭忠即保外就醫,未再入獄。2001年5月由其子蕭景同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