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有福

本案為017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有福(1929-),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有福由余萬來吸收,加入匪幫鹿窟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11日刑期結束,1月12日開釋。01780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有福,1929年生,男,臺北縣人,公學校三年肄業,後在山上種田、種茶,1952年8月開始到七堵車站附近的福基礦坑做礦工,但只做三個多月即因涉叛亂案被逮捕,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初在余萬來家後面由余萬來介紹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捺有指印,受趙某(李上甲)領導。參加後曾開會一次,由趙某主持,說些保密防特的方法。 1953年1月12日被軍隊逮捕,後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待了二天送到臺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4天,1961年1月11日期滿開釋。判刑後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曾被派出來做事,到過大崎腳蓋軍營,在那裡最久;也曾到臺中后里蓋軍人宿舍。 被捕後,家中剩母親及2個弟弟、3個妹妹。原本全家皆賴他種田及當礦工維生,被捕後半年家人生活瀕於絕境,所以其母陳廖蜂於1953年8月向保安司令部申請准廖有福先交保釋放,俟後當隨傳隨到。但保安司令部9月3日通知未便照准。1955年3月其母又再度陳情,仍遭拒絕。出獄回來後繼續做礦工,一直到退休。 1999年4月由廖有福本人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7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