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蕃薯
- 廖蕃薯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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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2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蕃薯(192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番薯由周溪源吸收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2263申請案於1999年5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蕃薯(1925-2022),男,臺北縣人,永定公學校畢業,業農兼礦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8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3-4月間某天夜裡,周溪源帶一姓高的來家裡叫他參加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周溪源說參加新政府後有很多好處,鼓動廖蕃薯參加。與廖溪和、廖日清、廖葛傑、廖士禮等同一小組,廖日清為小組長。參加後曾到廖日清家參加集會一次,姓高的來指導,要守密、各地搭草寮學習,並要報告情況。 1952年12月29日趕往礦坑做工路上被捕,先到石碇雙溪口一間碾米間關一晚,第二天押送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遭到刑求。1953年1月17日移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國防部11月27日(42)廉龐字第2956號復核認為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具報。所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2月18日又以(42)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先送新店軍人監獄,在牢裡讀書、學習ㄅㄆㄇ。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1960年12月28日期滿,但因船期關係,多關一星期才開釋。 廖蕃薯因是家中獨子,被捕後家裡經濟頓失重心,父親年老又在礦坑中受傷,母親煩惱過度,自殺被救後成殘,臥病在床,生活重擔落在其妻身上。好不容易出獄後,警察卻常來盤問甚至叫去派出所報到。想找工作,沒上幾天班就被警察找麻煩,害得老闆都不敢雇用,只好回去繼續做礦工,另外兼種田、種蕃薯、養豬。 1999年5月廖蕃薯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蕃薯(1925-2022),男,臺北縣人,永定公學校畢業,業農兼礦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8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3-4月間某天夜裡,周溪源帶一姓高的來家裡叫他參加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周溪源說參加新政府後有很多好處,鼓動廖蕃薯參加。與廖溪和、廖日清、廖葛傑、廖士禮等同一小組,廖日清為小組長。參加後曾到廖日清家參加集會一次,姓高的來指導,要守密、各地搭草寮學習,並要報告情況。 1952年12月29日趕往礦坑做工路上被捕,先到石碇雙溪口一間碾米間關一晚,第二天押送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遭到刑求。1953年1月17日移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國防部11月27日(42)廉龐字第2956號復核認為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具報。所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2月18日又以(42)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先送新店軍人監獄,在牢裡讀書、學習ㄅㄆㄇ。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1960年12月28日期滿,但因船期關係,多關一星期才開釋。 廖蕃薯因是家中獨子,被捕後家裡經濟頓失重心,父親年老又在礦坑中受傷,母親煩惱過度,自殺被救後成殘,臥病在床,生活重擔落在其妻身上。好不容易出獄後,警察卻常來盤問甚至叫去派出所報到。想找工作,沒上幾天班就被警察找麻煩,害得老闆都不敢雇用,只好回去繼續做礦工,另外兼種田、種蕃薯、養豬。 1999年5月廖蕃薯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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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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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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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