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士禮

廖士禮,1932年生,男,臺北縣人,小學入學2年。小時與父親在家耕田,17歲起就到平溪鄉石底煤礦做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春在九層坪廖日清家經其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廖日清、廖萬傑同一小組,受老高(許再傳)領導,高指導員說參加後將來臺灣解放會有很多好處,加入後曾參加集會一次。 1953年1月5日於石碇三坑被捕,時22歲,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受到嚴刑逼供。1月17日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4月6日送軍法處。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後先送國防部新店軍人監獄,一年多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初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初級班和國語班。羈押2年4月又1天。1961年1月4日期滿開釋。 被捕後剩老母親一人孤苦度日。出獄後無人敢接近,找工作更難上加難,不得已再冒著生命險繼續當礦工,但警察常找麻煩,無故盤問,致精神上、生活上都很痛苦。 1999年5月廖士禮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