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印
- 王金印 男 1925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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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印(1925-1972),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涉叛亂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間由王老見介紹加入匪黨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日在家被捕,押往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受到刑求逼供。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國防部撤銷判決,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判決確定。
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二年四月又五天,1960年12月31日期滿開釋。其在監期間接受教誨教育,並參加土木工程作業,學習技藝。
王金印家計全靠他一人維持,他被押四個多月後,父因操煩過度,染病過世。其母陳情,暫保他歸家安業,願負隨傳隨到之責,但不獲准許。出獄後到處找工作,卻因政治犯案底關係,老闆怕惹麻煩,警察也警告雇主,所以無人敢聘用,最後只能回山上務農,入礦坑挖礦,1972年死於礦災。
1999年5月其女王淑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本案為023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印(1925-1972),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金印由王老見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開釋。02317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為023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印(1925-1972),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金印由王老見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開釋。02317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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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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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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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