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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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心成(1916-197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蕭塗基僱挑木炭,未應允蕭參加組織,對於蕭塗基及江姓不知名者涉案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1月2日刑期結束,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蕭塗基證詞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其為不識字之村夫,是否明知蕭塗基為叛徒均未予查證,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心誠(1916-1970),又名陳心成,男,臺北石碇人,陳心匏之兄。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0月在蕭塗基家見一個本省籍逃犯,蕭說其看過此人,一定要參加他們的組織,但陳心誠不願意。1953年1月3日由政府軍警包圍鹿窟時被捕,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將之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以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5月18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3天。1956年1月2日執行期滿開釋。 1999年其子陳文松等於1999年7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