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私得
- 王私得 男 1913年出生 197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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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私得(1913-1973),即王思地,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王私得受王老見吸收,參加共產黨組織之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1953年1月1日在家被捕,押往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受到刑求逼供。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2年4月又5天,1960年12月31日期滿開釋。其在監期間接受教誨教育,並參加土木工程作業,學習技藝。
王私得被捕後,家中失去經濟支柱,原本清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出獄後到處找工作,想要賺錢過好一點的日子,無奈遭到監視及騷擾,致心神不寧。其母長年為他繫獄擔心而去世,他心懷悔恨愧疚,在母親去世3日後離世。1999年7月由其子王太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7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私得(1913-1973),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私得由王老見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開釋。03762申請案於1999年7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為037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私得(1913-1973),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私得由王老見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開釋。03762申請案於1999年7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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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42)審3字第006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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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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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