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發
- 鄭新發 男 1919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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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88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新發(1919-1990),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鄭新發由鄭定國介紹加入匪幫組織。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5日刑期結束,1月6日開釋。0188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鄭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鄭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鄭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新發(1919-1990),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2月由鄭定國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與鄭連發、鄭定國同一小組。曾與鄭定國、鄭連發集會1次,由江指導員主持討論共產主義、土地改革、共黨政治及保密防特,並說明協助解放臺灣後有田、屋、財產可分。曾繳交隊費一次新臺幣2元。 1953年1月6日遭到扣押,時35歲。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這裡遭到刑求。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執行期間接受教誨教育,並參加土木工程作業,扣除羈押的2年4月,1961年1月5日執行期滿開釋。 鄭新發被捕後留下其妻及年幼子女,生活頓成艱難無依,住屋又遭火災,當時無力再造。為教育及撫養兒女,妻子四處借貸為生,身心受到煎熬。1999年4月由其妻李招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鄭新發(1919-1990),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2月由鄭定國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與鄭連發、鄭定國同一小組。曾與鄭定國、鄭連發集會1次,由江指導員主持討論共產主義、土地改革、共黨政治及保密防特,並說明協助解放臺灣後有田、屋、財產可分。曾繳交隊費一次新臺幣2元。 1953年1月6日遭到扣押,時35歲。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這裡遭到刑求。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執行期間接受教誨教育,並參加土木工程作業,扣除羈押的2年4月,1961年1月5日執行期滿開釋。 鄭新發被捕後留下其妻及年幼子女,生活頓成艱難無依,住屋又遭火災,當時無力再造。為教育及撫養兒女,妻子四處借貸為生,身心受到煎熬。1999年4月由其妻李招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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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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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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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