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萬福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同年6月中旬承臺南縣警察局巡官之命,為二二八事件涉案人「鄭新發」作證,竟遭刑求,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詢問後即遭羈押2個多月,後經判決緩刑釋放。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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