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清龍
- 廖清龍 男 1913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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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57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清龍(1913-1971),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清龍由廖木盛吸引參加匪幫。1953年1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15日刑期結束。03577申請案於1999年6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5日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清龍(1913-1971),男,臺北石碇人,又名廖石,未就學,業農。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廖清龍在廖木盛家,由廖木盛介紹加入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廖木盛及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與廖木盛、廖媽福、廖德勝、廖德金等同一小組。參加後曾參加集會5次,老蕭指導1次,餘由廖木盛主持,講解共黨的好處、臺灣解放後的職業問題及守密防特的方法。 1953年1月16日在軍警包圍鹿窟時捕獲,帶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被刑求,一直逼問有無參加。後來像綁豬一樣被五花大綁,走路到山下搭車,一起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由保安處移送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953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復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學習認真,成績優良,並參加土木作業。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0天,至1965年1月15日期滿釋放。 1999年6月由其配偶廖胡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清龍(1913-1971),男,臺北石碇人,又名廖石,未就學,業農。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廖清龍在廖木盛家,由廖木盛介紹加入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廖木盛及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與廖木盛、廖媽福、廖德勝、廖德金等同一小組。參加後曾參加集會5次,老蕭指導1次,餘由廖木盛主持,講解共黨的好處、臺灣解放後的職業問題及守密防特的方法。 1953年1月16日在軍警包圍鹿窟時捕獲,帶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被刑求,一直逼問有無參加。後來像綁豬一樣被五花大綁,走路到山下搭車,一起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由保安處移送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953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復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學習認真,成績優良,並參加土木作業。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0天,至1965年1月15日期滿釋放。 1999年6月由其配偶廖胡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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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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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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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