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榮

  • 林家榮 1928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家榮(1928-1983),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43)審三字第110號,案發時從商,其向憲兵第九團基隆憲兵隊誣告廖德、黃明、盧朝枝、王在、陳萬寶、盧天東、藍茂章等7人為參加叛亂組織之匪諜,又臨時起意陷害吳登科,利用拾得賴天龍之身分證,冒稱為賴天龍進入第七團團部,以口頭誣告吳登科為參加叛亂組織之匪諜。1954年1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二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50)警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變造文書罪刑滿出獄後,旋與妻離婚,遷怒他人、蓄意報復。乘另案被臺北縣警察局內湖分駐所帶案偵訊時,誣告葉自益、潘金來、蔡福連、洪有利等參加共匪組織「中華人民自衛隊」,受蕭塗基、葉崇塔等領導等情。1957年4月19日脫逃。1960年9月9日緝獲。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累犯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累犯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1年,逃脫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11年2月。 第三案:依(58)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誣告匪諜罪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執行,脫逃後在臺北縣萬里鄉拾得李金土之國民身分證乙枚,換貼其本人照片使用。後經人介紹入臺北縣石碇鄉企全煤礦做工,企全煤礦停工因而失業,乃對現實不滿,向刻字攤刻得「毛」、「主」、「席」、「萬」 、「歲」5顆木字,將所刻之5顆木字合併印成「毛主席萬歲」之反動傳單20張並散發等情。1966年8月2日脫逃。1968年3月22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法》第161條「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8月,《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依法拘禁之人脫逃」罪減處有期徒刑2月,「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處有期徒刑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1978年12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以第三案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反動傳單12張、木刻2顆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0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8羈押,三罪併罰有期徒刑8年6月,1978開釋,其中叛亂罪比例經補基會核算為5年21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