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居
- 王萬居 男 1918年出生 197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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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萬居(1918-1973),男,臺北縣人,業農。涉叛亂案被捕時35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2月間在住家附近稻埕,由老王(李上甲)介紹,因他說有田可分,強迫捺指印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參加後並沒參加活動,只有老王找過2次,問村裡有無發生事情。
1952年12月29日要去礦場做工時,在半路上被阿兵哥堵住去路,說要帶去派出所對戶口,結果被押到雙溪口一間無人住的空屋,關了一夜,再押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刑求,並拿出事先寫好的口供,強拉手指去按手印。關了二十來天後,用軍車像載豬仔般一個一個丟上車,載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保安處移送該案到軍法處,10月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因同案蕭塗基等所犯之罪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經國防部撤銷原判決,發還復審。1954年12月復審宣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經國防部核定判決確定。
判刑後王萬居遭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成績甚優,並參加土木工作業,學習技術。一段時間後調到砂場洗砂子、抬砂子,過了二年多,再調去農場工作。扣除羈押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9日期滿保釋出獄。
王萬居被捕後,家中剩妻子和三個年幼的小孩,最大的9歲,最小的才2歲,生活頓失依靠。為了養家,其妻不得不去煤礦場做粗工,前後8年多。等到王萬居在1961年初出獄,剛回來時舉目無親,無人敢接近,找工作困難,不得不繼續做礦工。幾年後因當年刑求後遺症,未好好醫治,導致病情惡化,1973年1月5日病逝。1999年5月由其妻王蕭紅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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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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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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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