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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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61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金子(1914-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碇鄉公所戶籍幹事,林金子由廖木盛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受廖木盛、老江等領導,參加集會十餘次,聽取匪黨理論教育及解放臺灣等問題,繳納黨費。又介紹黃伯達與廖木盛吸收為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同年抄繪石碇鄉小格頭地形圖交廖木盛轉送匪黨上級。1953年1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6133申請案於2001年5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金子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偵查中自白及廖木盛之供述及李上甲同黨名冊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參加組織,所介紹之黃伯達亦陳稱未加入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林君縱有原判決所謂參加會議、繪製地圖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金子(1914-1955),男,臺北石碇人,公學校畢,業石碇鄉公所幹事。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9歲。 林金子15歲時自公學校畢業,之後在家務農,22歲起入石碇庄役場充當書記8年,30歲入石碇茶業組合,充書記3年。戰後入臺北市林華泰茶行當記賬員。1949年春返鄉從事山園工作。1950年2月任石碇鄉公所充鄉民代表會書記,同年底充鄉公所幹事至被捕止。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10月間在松柏崎廖木盛家經他介紹入共黨組織,與廖木盛及老江(方金澤)同一組,1950年黃伯達參加組織後,與廖木盛、黃伯達同一小組,先後受廖木盛及老江、老劉(林三合)、老丁(李上甲)、老蕭(劉學坤)領導。參加後迄被捕,計參加小組會十餘次,由劉某、老丁、老蕭等分別講解共黨理論及解放臺灣問題,並講保密防特方法;又每月交黨費10元,兩年來均由廖木盛收去。1950年1月間,廖木盛曾囑吸收其同事黃伯達參加共黨組織。又曾交付一張小格頭地形圖給廖木盛。 1953年1月26日遭情治單位逮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5月27日上午交付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據臺北縣政府查報,林金子所有財產估計值新臺幣2,292.57元,家屬有妻子與6名子女,子女均未成年。保安司令部1955年10月18日呈國防部,以其財產無多,擬請免沒收留充該犯家屬生活費。國防部10月27日令准免沒收。11月4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謂林金子財產奉准免予沒收,希啟封發還具報。 林金子被捕後,家中經濟失去支柱,留下年邁母親、妻子及六個稚齡小孩,生活困苦,端賴其妻忍苦撫育。但精神上還需受到管區警員定期查訪,令家屬感到冤屈及抬不起頭來,造成心理上巨大傷害。 2001年5月由其子林相彬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石碇鄉公所戶籍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