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子

林金子(1914-1955),男,臺北石碇人,公學校畢,業石碇鄉公所幹事。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9歲。 林金子15歲時自公學校畢業,之後在家務農,22歲起入石碇庄役場充當書記8年,30歲入石碇茶業組合,充書記3年。戰後入臺北市林華泰茶行當記賬員。1949年春返鄉從事山園工作。1950年2月任石碇鄉公所充鄉民代表會書記,同年底充鄉公所幹事至被捕止。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10月間在松柏崎廖木盛家經他介紹入共黨組織,與廖木盛及老江(方金澤)同一組,1950年黃伯達參加組織後,與廖木盛、黃伯達同一小組,先後受廖木盛及老江、老劉(林三合)、老丁(李上甲)、老蕭(劉學坤)領導。參加後迄被捕,計參加小組會十餘次,由劉某、老丁、老蕭等分別講解共黨理論及解放臺灣問題,並講保密防特方法;又每月交黨費10元,兩年來均由廖木盛收去。1950年1月間,廖木盛曾囑吸收其同事黃伯達參加共黨組織。又曾交付一張小格頭地形圖給廖木盛。 1953年1月26日遭情治單位逮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5月27日上午交付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據臺北縣政府查報,林金子所有財產估計值新臺幣2,292.57元,家屬有妻子與6名子女,子女均未成年。保安司令部1955年10月18日呈國防部,以其財產無多,擬請免沒收留充該犯家屬生活費。國防部10月27日令准免沒收。11月4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謂林金子財產奉准免予沒收,希啟封發還具報。 林金子被捕後,家中經濟失去支柱,留下年邁母親、妻子及六個稚齡小孩,生活困苦,端賴其妻忍苦撫育。但精神上還需受到管區警員定期查訪,令家屬感到冤屈及抬不起頭來,造成心理上巨大傷害。 2001年5月由其子林相彬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石碇鄉公所戶籍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