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錫彬

呂錫彬(1923-1991),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17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收留其妻舅張璧坤在其家養病,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並任張君逃逸。又其因前情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扣押交保,因屆期未能將張璧坤交案,乃贈送新臺幣二百元與人員胡祝添之子,涉嫌交付賄款,以圖減輕罪責。1952年3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刑法122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954年3月19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8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