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碧江

本案為0555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碧江(1927-1998),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朴子鎮國民學校教員,張碧江受黃師廉吸收入黨,黃在嘉義為共產黨嘉義支部重要幹部。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1962年6月29日奉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3年10月29日奉令核准具保開釋。05556申請案於2000年10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張碧江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張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水井等人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碧江(1927-1998),男,嘉義朴子人,涉及「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1950年被逮捕時24歲,為臺南縣朴子鎮國民學校教員。 日治時期父親張其德和家人開設牛車店,推出結合日本犁與臺灣犁之改良犁,在巿場上頗受歡迎,加上精通各式農具的製作、修護,牛車店生意興隆,家資漸富。父母雖不識字,但重視子女教育,讓張家子弟都完成中學以上的教育。他在家中排行第三,讀朴子公學校,後進入臺南長榮中學就讀,是四年制第一屆的畢業生。畢業前他在臺南師範學校短期師資訓練班受訓三個月,結業後被分配到朴子青年學校教書,4月份到任,8月份日本投降二戰結束。 戰後曾參加朴子當地的三民主義青年團,1945年年底進入朴子大同國校當教師,1946年底在舊制大臺南縣東石區署服務。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到朴子國民學校任教,直到1950年6月1日被捕為止。 據官方檔案,與張碧江在同校任教的黃師廉,1949年5月經李水井介紹參加共產黨,接受李的領導;同年12月李吸收陳清度、張碧江等人入黨。他們主要工作是調查當地組織,聯絡農民,及建立武裝小組,準備在共軍進攻臺灣時以武裝策應。1950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審三字第76號以涉學委案判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 張被捕後,歷經高雄警察局、臺北刑警總隊,再送保密局分監,接著送軍法處,判決前被送至新店戲院改造的臨時監,之後送綠島監獄服刑,1962年刑滿。但他被認為思想仍未改正,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規定,再被送至小琉球勞動教育場所管教。1964年1月出獄,實際刑期13年7個月又24日。 張碧江在日後接受口述訪談時表示,在大同國校教師時認識由北京回臺的李水井,當時李在大同國校教北京話,之後雙方並無聯繫。戰後初期政府失政、物價騰貴、民生物資缺乏,縱使是教員也常常欠薪,二二八事件爆發,他在朴子目睹學生參與的景況,而國共內戰中國民黨又節節失利,知識份子有左傾思想者不少。最大的諷刺是,被捕前他沒看過任何共產主義的書籍,反倒是在綠島服刑時,因上過不少批判共產主義相關的課程,才開始對共產主義有些許認識。 出獄後他和多數白恐受難者有相似的生活經歷,無法恢復教職,工作不順,又遭地方警政單位長期的監管,直到解嚴後情況才改善。因為生計的關係,曾養雞活口,也當過藥廠外務員,開設小型化學工廠,日日為生活忙碌。平反運動開始後,加入「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任嘉南分會主任、會長。 1998年9月過世。2000年二姊吳張白鶴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朴子鎮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3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