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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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陸(1901-196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為臺中縣參議員,其涉奸匪嫌疑,經查林西陸過去與謝雪紅有姘居關係,後匪資助創立臺中市工藝學校任董事長,准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2年以感化,並報准東南長官公署在案。1950年7月9日交付感化。 第二案: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古瑞明來家晤談後,知其為匪諜,嗣因與謝雪紅有關被捕,感訓釋放後,仍未將古瑞明匪諜身分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4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林西陸匪嫌疑案,係因過去曾與謝匪雪紅有姘居關係,受匪資助創立臺中市工藝學校任董事長,並無重大奸嫌罪證,而交新生總隊管訓2年以感化,本案既無奸嫌罪證,故應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林西陸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林君矢口否認明知古瑞明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