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陸
- 林西陸 男 1901年出生 1967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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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西陸(1901-196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中縣參議員,其涉奸匪嫌疑,經查其過去與謝雪紅有姘居關係,後匪資助創立臺中市工藝學校任董事長,准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2年以感化,並報准東南長官公署在案。1950年7月9日交付感化。
第二案: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古瑞明來家晤談後,知古君為匪諜,後因與謝雪紅有關被捕,感訓釋放後,仍未將古瑞明匪諜身分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4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匪嫌疑案,係因過去曾與謝匪雪紅有姘居關係,受匪資助創立臺中市工藝學校任董事長,並無重大奸嫌罪證,而交新生總隊管訓2年以感化,本案既無奸嫌罪證,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矢口否認明知古瑞明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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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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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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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