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福
- 黃天福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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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福(1938-),男,臺灣臺北人,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畢業,曾任雜誌社發行人及民意代表,受難時任職雜誌社發行人,因涉及「蓬萊島雜誌案」,遭馮滬祥控告誹謗,1986年6月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並於1987年2月10日開釋。
黃天福曾任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曾任該雜誌社總編輯,陳水扁為社長。1984年6月19日蓬萊島週刊第2期刊載以「高語人」署名投稿之「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一文,指摘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同月27日馮滬祥要求陳水扁澄清與道歉未果,1984年10月3日馮氏向臺北地方法院自訴陳水扁、李逸洋、黃天福誹謗。後陳水扁等人持續於雜誌刊登指摘馮滬祥之文章,包括指稱馮滬祥為國民黨打手(臺大哲學系事件),至1985年7月16日止,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之《鐘鼓鑼》、《東北風》等雜誌內指謫馮滬洋「反覆無常」、「善騙善辯」、「盜世欺名」、「騙子」、「剽竊者」、「大膽無恥」、「做賊喊捉賊」、「潑婦罵街」、「貽羞後世」等攻擊文字,並指其著「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一書為「抄襲」、「剽竊」、「詐欺學術」等,及指摘馮滬祥在臺大就讀期間為「職業學生」。
臺北地方法院1985年1月12日以 73年度自字第1225號判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有期徒刑1年,馮滬祥無罪,並賠款二百萬元新臺幣。1986年6月上訴後以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改判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各8個月徒刑,三人皆入監服刑,並喪失該年年底之公職人員選舉資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李逸洋等人於1985年1月17日、2月27日提出「馮滬祥『新馬克斯主義批判』 抄襲、剽竊、捏造對照表」,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亦提出評鑑報告,馮氏則提出辯駁,法院亦請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及中央研究院等教育學術機構鑑定,鑑定結果難以認定為抄襲。監察院調查委員林純子於1987年調查指出法院審判不當。
1987年2月10日上午黃天福等人刑滿開釋出獄,並於臺北看守所前接受支持民眾迎接,發表演說。
情治單位於「清源專案」、「安和專案」中已監聽、調查蓬萊島雜誌社及其他黨外雜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認為,有關李逸洋、黃天福與陳水扁的刑事判決,目的在壓制政治異議言論,形成寒蟬效應,實質上屬於威權統治當局為維護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之刑事追訴審判案件,亦有黨政不分之嫌,及違反民主憲政程序,且回顧此案之言論應屬政治言論範疇,有合理評論與真實抗辯之空間。 2022年5月18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作出促轉司第86號決定書,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及第3項第2款規定撤銷有罪判決。
黃天福出獄後曾擔任國大代表、立法委員,持續深耕臺灣民主、人權。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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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黃天福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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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