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島」雜誌案

73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上有一篇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的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且為時任總統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狀告蓬萊島雜誌誹謗,被稱為「七字官司」。74年1月,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及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並賠款二百萬元新台幣。75年6月「蓬萊島案」官司上訴後改判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各8個月徒刑,三人皆入監服刑,並喪失該年年底之公職人員選舉資格。
撰寫者/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23,「政治案件及其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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