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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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656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森元(1928-1952),臺灣臺南人。依(41)安潔字第07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廖森元經施純忠、廖坤林吸收參加叛亂組織,擔任鹽水小組書記,藉由讀書會名義吸收李錦榮等加入,並將李錦榮介紹予新營糖廠職員即潛匪之劉某領導閱讀匪書《新民主主義》等。1951年6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5月19日執行死刑。06566申請案於2002年2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21日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不予補償理由為已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
廖森元(1927-1952),男,臺南鹽水人。1950年因涉「虎尾地區工作委員會施純忠等案」被捕時24歲,後遭判死刑,。 1946年自嘉義農林學校(今國立嘉義大學)畢業,1947年任臺南縣二崙鄉永定國民學校教員。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廖森元曾參與嘉義水上機場的抗爭行動,後向政府辦理自首,但仍長期監管。是年12月,經林五地吸收加入共黨組織。1949年調任臺南縣鹽水鎮月津國民學校教員。初受永定國民學校教員林五地領導,後改由二崙鄉公所總幹事鍾心寬領導,於1949年春重行整頓,擴大為支部,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等4個小組,由施純忠、廖坤林(崙背國民學校教員)、廖學霖,以及廖森元分任小組書記,並藉讀書會之名,吸收李永木(教員)、吳萬坤(崙背國民學校教員)、李錦榮(新營糖廠助理員)、王金柱(教員)等人加入,並將李錦榮介紹予新營糖廠職員劉某領導,閱讀《新民生主義》等書刊。 1950年,廖森元被十餘名荷槍的憲警帶走。1951年12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5278號起訴書中,其被控犯行為「三十六年加入匪黨,在臺南單線展開活動,吸收李錦榮分任小組長,負責東勢等情報聯絡。三十八年調任鹽水支部書記,領導李錦榮。被告為匪黨閩西系臺南支部之重要幹部,並單獨負責領導鹽水方面叛徒從事活動,顯已達到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起訴未具體求刑。1952年5月15日,(41)安潔字第736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5月19日與同案施純忠、陳天枝、廖坤元、李永木同被槍決。 廖森元被槍決後,由其父在臺北將遺體火化後,葬於故鄉鹽水,其妻赴外地當教員,遺下年僅二歲的幼女廖苓惠,度過非常艱辛的童年。1996年,廖苓惠主導成立臺中縣二二八關懷協會,獲推選為首屆總幹事,第二屆起即任理事長,2010年臺中縣市合併後,改名為臺中市大臺中二二八協會,蟬聯理事長。1997年3月31日獲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十八次董事會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補償。2002年2月25日,廖森元之妻曾治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2月21日經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03年陳水扁總統頒發回復名譽證書。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月津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