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柱

  • 王金柱 1931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柱(1931-1984),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經廖學霖吸收加入匪黨,並閱讀匪書。1953年6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6月1日刑滿後移送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6年5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供述為據。惟其於偵查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