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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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木(1930-195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7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廖坤林吸收加入匪幫組織,並參加會議四次。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2年5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廖坤林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讀書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縱使其曾參加小組會議四次,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崙背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