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心寬
- 鍾心寬 男 1912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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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4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鍾心寬(1912-1954),臺灣雲林人。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二崙鄉公所總幹事,鍾心寬經林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匪黨,初充匪永定支部宣傳幹事,後升任書紀,先後吸收林豹、廖學信、郭慶、廖學霖、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在參加匪黨,積極發展組織,閱讀匪書並交其黨徒傳閱,復每週或半月召開會議,積極討論,擴大叛亂工作等情。1953年5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7日執行死刑。03462申請案於1999年6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鍾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鍾君自白及同案被告廖清纏、廖萬督所供為依據,惟鍾君縱有吸收及介紹閱讀匪書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鍾心寬(1912-1954),男,雲林二崙人。因「永定支部鍾心寬等案」遭判死刑,被捕時42歲。 父鍾發,母鍾廖伴,為家中三男,虎尾農業補習學校畢業,曾任二崙鄉公所總幹事。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12月經林五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初任永定支部宣傳幹事,1948年秋升任書記,積極發展組織、吸收黨員。至1949年12月,先後吸收林豹、廖學信、郭慶、廖學霖及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等7人加入共黨,並交閱《新民主主義》、《聯合政府》、《經濟學教程》、《大眾哲學》、《社會科學》等左傾圖書,復每週或半月召開會議,積極討論,擴大行動,密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等4個小組,由施純忠、廖坤林(崙背國民學校教員)、廖學霖,以及廖森元分任小組書記,並藉讀書會之名,吸收李永木(教員)、吳萬坤(崙背國民學校教員)、李錦榮(新營糖廠助理員)等人加入。 迨1951年5月廖學信被捕後,鍾心寬乃四出逃亡,主要匿居嘉義縣農民張金盾家中及山中,前後達2年之久。據其家屬申請補償之陳述書指出,鍾心寬逃亡期間,經常有穿著便衣的情治人員到其家詢問,有一次其妻鍾張李被帶到別處,回家後肚子絞痛,當時她已懷有身孕,後來生下4子鍾茂棋,身體發育不全,智力也與一般人有別,可能係受到刑求的結果。1953年5月,竹崎派出所策動鍾心寬之兄弟鍾有學前往張金盾家勸其自首不果後,即予以逮捕。 永定支部鍾心寬等案共起訴26人,雲林縣籍之涉案者即多達23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於1953年5月間先後拘捕到案。1954年2月15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0548號起訴書起訴,未具體求刑。3月1日以(43)審三字第22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並獲得同意後,於6月18日以(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確認判決,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7日執行槍決。家屬至今未找到屍體。 鍾心寬被槍決後,家庭頓失經濟來源,生活困苦,家庭破碎,子女僅能賴做苦工維生。1999年5月24日,鍾心寬之子鍾德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鍾心寬(1912-1954),男,雲林二崙人。因「永定支部鍾心寬等案」遭判死刑,被捕時42歲。 父鍾發,母鍾廖伴,為家中三男,虎尾農業補習學校畢業,曾任二崙鄉公所總幹事。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12月經林五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初任永定支部宣傳幹事,1948年秋升任書記,積極發展組織、吸收黨員。至1949年12月,先後吸收林豹、廖學信、郭慶、廖學霖及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等7人加入共黨,並交閱《新民主主義》、《聯合政府》、《經濟學教程》、《大眾哲學》、《社會科學》等左傾圖書,復每週或半月召開會議,積極討論,擴大行動,密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等4個小組,由施純忠、廖坤林(崙背國民學校教員)、廖學霖,以及廖森元分任小組書記,並藉讀書會之名,吸收李永木(教員)、吳萬坤(崙背國民學校教員)、李錦榮(新營糖廠助理員)等人加入。 迨1951年5月廖學信被捕後,鍾心寬乃四出逃亡,主要匿居嘉義縣農民張金盾家中及山中,前後達2年之久。據其家屬申請補償之陳述書指出,鍾心寬逃亡期間,經常有穿著便衣的情治人員到其家詢問,有一次其妻鍾張李被帶到別處,回家後肚子絞痛,當時她已懷有身孕,後來生下4子鍾茂棋,身體發育不全,智力也與一般人有別,可能係受到刑求的結果。1953年5月,竹崎派出所策動鍾心寬之兄弟鍾有學前往張金盾家勸其自首不果後,即予以逮捕。 永定支部鍾心寬等案共起訴26人,雲林縣籍之涉案者即多達23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於1953年5月間先後拘捕到案。1954年2月15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0548號起訴書起訴,未具體求刑。3月1日以(43)審三字第22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並獲得同意後,於6月18日以(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確認判決,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7日執行槍決。家屬至今未找到屍體。 鍾心寬被槍決後,家庭頓失經濟來源,生活困苦,家庭破碎,子女僅能賴做苦工維生。1999年5月24日,鍾心寬之子鍾德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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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二崙鄉公所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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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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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