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信富
- 鍾信富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信富(1920-),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於鍾心寬告知因犯案必須逃走後,或為引領逃匿,或供給逃亡費用等情,涉有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嫌。1953年6月3日自首。1953年6月5日由他人具保。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移送臺北地檢處。依(43)判字第1971號判決書,其為匪諜鍾心寬之同胞兄弟,雖未知鍾心寬確屬匪諜,但均知其犯有重案,其曾秘密用腳踏車載送鍾心寬藏匿張景子家。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減處有期徒刑1月,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其藏匿匪徒鍾心寬部分公訴不受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且其為投案自首分子,於1953年6月3日投案自首,於1953年6月5日即出張新高、李金糠等2人共同具保,關此部分之偵訊期間,認與1953年1月14日為同一原因事實,亦應一併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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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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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