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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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申江(1904-1956),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鍾心寛之兄弟,於鍾心寛告知因犯案必須逃走後,或為引領逃匿或供給逃亡費用。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犯人隱避」判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其供給鍾心寬逃亡費用公訴不受理部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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