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豹 (林文豹)

林豹(1913-195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18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二崙鄉公所經濟幹事,其經該所總幹事鍾心寬吸收,寫交自傳加入共產匪黨。與施純忠、陳天枝成立匪二崙支部,分區負責領導叛亂工作,並參加鍾心寬領導之會議十餘次,以《怎樣到農村去》等書刊教育該所事務員廖大亨、廖心分、陳秋生、張拔、李湧、林虎然、鍾樹旺等,意圖引起不滿政府情緒,以便吸收加入匪黨。後因施純忠、陳天枝被捕,即行逃匿。1951年9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1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施純忠、陳天枝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集會討論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鄉公所經濟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