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有學

鍾有學(1903-1959),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鍾心寬之兄弟,經鍾心寬告知因犯案必須逃走等語,引領其逃匿。1953年5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3年9月13日開釋,移送臺北地檢署。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犯人隱避」減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准以二元折算一日。1954年10月1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有關其因涉有知匪不報之罪嫌被捕,之後經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就其所受羈押期間,應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至鍾君判決公訴不受理後,改隸司法機關審判,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使犯人隱避罪減處有期徒刑1月部分,因所犯非屬內亂、外患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名,不符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