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盾
- 張金盾 男 1919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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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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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盾(1919-1999),臺灣嘉義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鍾心寬逃亡期間,曾收容匿居家中及其山內達二年之久。1953年5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5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6月補齊切結書、親屬繼承關係表、其之死亡除戶之戶籍謄本等文件,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鍾心寬為叛徒,原判決僅因其容留鍾心寬居住,即認定其明知鍾君為匪,此外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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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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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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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