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榮
- 李錦榮 男 1928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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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58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錦榮(1928-1999),臺灣臺南人。依(41)安潔字第07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糖廠助理員,李錦榮經廖森元藉讀書會吸收加入組織,並由廖介紹新營糖廠職員及潛匪之劉某領導,閱讀書籍《新民生主義》。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6月6日刑滿開釋。00587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並無明知其所參加之讀書會為叛亂組織,與判決罪名構成要件不符。
李錦榮(1928–1999),男,臺南人。日治時期畢業於嘉義農林學校農業科,畢業後進入製糖會社上班,戰後服務於臺灣糖業公司,為農務處改良室的一員。1951年2月和從事教職的趙金蕊女士結婚。 1951年5月李錦榮被捕,時年24歲,任新營糖廠助理員,1952年2月21日判決,刑期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據官方判決書之紀錄,共黨份子林五地於1947年潛入臺灣,充任雲林縣永定國民學校教員,期間利用學校同事關係,吸收施純忠、鍾心寛、廖森元等加入共黨。林五地逃回大陸後,組織由鍾心寛領導。1949年春,地下組織擴大為支部,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等4個小組,各小組設書記,又以讀書會的名義,由廖坤林、廖森元等分別吸收李水木、李錦榮等加入組織,廖森元並將李錦榮介紹給新營糖廠職員劉某領導,閱讀共產黨書籍《新民主主義》等。 李妻趙金蕊女士在受訪時提到,戰後初期臺灣知識份子熱衷於三民主義、馬克思主義等思想,廖森元和李錦榮同樣畢業於嘉農,為瞭解這些主義的內涵,廖森元找朋友組織讀書會,李錦榮也加入一同研究討論,沒想到為首的廖被判決槍斃,李錦榮雖加入但未找人參加,故僅受牢獄之災。此案從官方的檔案來看,被歸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崙背、鹽水等支部」施純忠等案,受難者不少係臺南、雲林等地的教員,其中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等5位被槍決,李錦榮、陳天河與吳萬昆等判15年。 正式判刑後,李錦榮被發送綠島,刑期滿前半年移送新店安坑軍人監獄,1966年6月出獄。出獄後先在難友許秋滄的西藥房工作,負責推銷藥品,後改做塑膠粒進口業務,之後自行開業,但受朋友倒債之累,1981年公司結束營業。 李趙金蕊、李銘娟、李翹宏於1999年4月7日代表李錦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2月21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李錦榮於1999年5月10日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及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李錦榮(1928–1999),男,臺南人。日治時期畢業於嘉義農林學校農業科,畢業後進入製糖會社上班,戰後服務於臺灣糖業公司,為農務處改良室的一員。1951年2月和從事教職的趙金蕊女士結婚。 1951年5月李錦榮被捕,時年24歲,任新營糖廠助理員,1952年2月21日判決,刑期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據官方判決書之紀錄,共黨份子林五地於1947年潛入臺灣,充任雲林縣永定國民學校教員,期間利用學校同事關係,吸收施純忠、鍾心寛、廖森元等加入共黨。林五地逃回大陸後,組織由鍾心寛領導。1949年春,地下組織擴大為支部,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等4個小組,各小組設書記,又以讀書會的名義,由廖坤林、廖森元等分別吸收李水木、李錦榮等加入組織,廖森元並將李錦榮介紹給新營糖廠職員劉某領導,閱讀共產黨書籍《新民主主義》等。 李妻趙金蕊女士在受訪時提到,戰後初期臺灣知識份子熱衷於三民主義、馬克思主義等思想,廖森元和李錦榮同樣畢業於嘉農,為瞭解這些主義的內涵,廖森元找朋友組織讀書會,李錦榮也加入一同研究討論,沒想到為首的廖被判決槍斃,李錦榮雖加入但未找人參加,故僅受牢獄之災。此案從官方的檔案來看,被歸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崙背、鹽水等支部」施純忠等案,受難者不少係臺南、雲林等地的教員,其中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等5位被槍決,李錦榮、陳天河與吳萬昆等判15年。 正式判刑後,李錦榮被發送綠島,刑期滿前半年移送新店安坑軍人監獄,1966年6月出獄。出獄後先在難友許秋滄的西藥房工作,負責推銷藥品,後改做塑膠粒進口業務,之後自行開業,但受朋友倒債之累,1981年公司結束營業。 李趙金蕊、李銘娟、李翹宏於1999年4月7日代表李錦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2月21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李錦榮於1999年5月10日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及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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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新營糖廠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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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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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