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河

陳天河(1925-),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7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受乃兄陳天枝吸收為匪徒,且經組織通過為候補黨員,陳天枝並將其之自傳交予鍾心寬。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6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係依同案被告陳天枝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據原判決所載其並未正式參加,又所指其交付之自傳亦未查獲,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永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