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實在

李新實在(1914-1975),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二崙鄉公所幹事,其經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閱讀《展望》、《觀察》等刊物。1953年6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6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組織之性質未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二崙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