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德善

刁德善,1948年生,男,廣西武宜人,空軍軍官學校畢業。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航空工業發展中心研究所中尉研究員,年24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刁德善為蔡俊軍於空軍幼年學校之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曾受蔡俊軍邀約聚晤,共謀推翻政府,復受蔡俊軍邀集,與吳俊宏、張星戈、沈寧怡等交換成立組織之名稱及宗旨之意見,又受吳榮元邀集,與吳俊宏、張星戈等決議分區發展組織,軍中以刁德善為負責人,另計劃由其與張星戈相機自軍中竊取武器,備供活動之用。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 1972年3月23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國防部反情報總隊接待室訊問其案件始末,於調查終結後將刁移送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但未具體求刑。此起訴書於7月8日由國家安全局函覆同意提起公訴,該局認為刁德善為組織主謀分子之一,並為軍中負責人,建議從重量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判決於1972年11月28日確定。然1973年7月6日,其父刁樹蔚仍以輔佐人之身分聲請再審,表示其因誤信看守所其他被告稱一人聲請覆判,效力將及於全部被告,而錯過聲請覆判之期限。為此,由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郭政熙、孟廷杰組成合議庭審議,於7月23日以(63)再字第一號/(62)葳孝字第473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其不服裁定結果提出抗告,由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蕭凱、審判官龐麟昭、施青江合議審判,於9月1日以(62)傳愛抗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因此該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於9月18日確定。 1974年7月1日起,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舉辦「東安三號」演習,刁德善等共54名政治犯移監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227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4個月。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而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由於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官金振傑、徐文開、傅國光作成裁定減刑。1980年3月17日,自綠島感訓監獄被移送到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接受2年感化教育。1982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刁德善曾提及判刑後家人的工作都受到影響,父親因被指指點點提早自大園埔心機場辦理退休,兄嫂原本可派至日本工作也突然叫停,兩位弟弟同受影響。刁德善出獄後陸續做過幾份工作,直到開耳機工廠時才結婚。陳水扁擔任總統時,其亦曾爭取恢復軍職未成。 1999年5月6日,刁德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沈寧怡、刁德善、張星戈等3人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等情,僅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而認其成立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