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江

吳錦江(1948-),臺灣高雄人。 依(62)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逢甲學院學生,其應吳榮元之邀,為籌措叛亂經費,夥同前往煉油廠職員宿舍搶劫未遂。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處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處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等人,因叛亂案經費無著,夥同前往煉油廠職員宿舍搶劫未遂等情,而認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供承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辯稱行為尚僅屬謀議預備,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其之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逢甲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